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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2006年度全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使用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29 09:33:13 | 来源: | 阅读数:31
发文部门:唐山市建设局 发文文号:[2007]16号 发文时间:2007年02月15日
各县区、开发(管理、工业)区建设局(城建局),起重机械设 备安装(租赁)企业:
现将省建设厅《关于2006年度全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使用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冀建材[2007]021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通报》精神和全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使用情况的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督部门、起重设备安装(租赁)及使用单位要针对《通报》中提出的存在问题,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2月25日前报市安监站。
二、加强起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作业人员须持有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操作证,方可从事起重设备的安拆和使用工作。
三、外埠进冀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业务的企业依法到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填写《外埠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租赁)企业进冀备案申请表》一式三份,经市安监站初审后,到省建设厅备案。租赁企业备案需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管理人员、维修人员上岗证原件及复印件;安拆企业备案需提交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作业人员操作证原件及复印件。不经备案的一律不得从事相关活动。在建设厅备案后,应按[2006]165号、[2006]27号文件要求到市安监站办理相关手续。
四、目前,我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使用管理仍存在不少问题,不容忽视,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管,履行职责,明确责任,确保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持续好转,稳步推进。
附:河北省建设厅《关于2006年度全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使用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主题词:转发 起重机械设备 安全使用 监督检查 通报
唐山市建设局办公室 二00七年二月五日印
打印:耿剑 校对:王天会(共印:60份)
河北省建设厅文件
冀建材[2007] 021号
河北省建设厅
关于2006年度全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
安全使用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各设区市建设局,扩权县(市)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使用管理,防止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事故发生,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省有关开展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专项整治的文件精神以及《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使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冀建材(2006)542号)要求,省建设厅于2006 年11月20日至12月20日,对全省11个设区市、16个扩权县(市)建设局进行了工作调研和检查,对39个施工现场的116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和96家起重机械安装(租赁)单位进行了监督抽查,主要情况如下:
一、主要成绩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贯彻执行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基本建立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登记备案、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安装资质及施工现场管理的监管体系。各市根据工作实际,均明确了起重机械设备管理机构,并设专人负责,分工明确,落实了岗位责任制,各项管理制度逐步健全,工作有序开展。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租赁)单位均加强了自身从业管理,通过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开展业务培训,安装作业人员素质和技能有了进一步提高。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贯彻落实了国家、省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岗位职责明确,工作落实基本到位,保证了起重机械设备安全使用。
二、存在问题
检查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一是个别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重视施工进度轻视设备维护管理,设备带病作业情况严重;二是个别起重机械设备安拆企业重安装轻拆卸,在设备拆除过程中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造成拆卸环节存在事故隐患;三是有的起重机械设备作业人员未经专业培训无证上岗或持无效的操作证上岗;因是一些起重机械设备安装(租赁)单位设备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工作不规范,起重设备管理资料内容及相关人员的签字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五是有的工程监理单位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对起重机械设备安装、顶升、拆卸活动未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理;六是个别起重机械设备检测机构工作不负责任,出具的检验报告不规范,甚至有些报告雷同,不能证明检验结果真实有效;七是个别市存在个人租赁塔机行为。
三、整改要求
为确保全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使用,防止和减少机械设备事故发生,针对这次检查出的问题,省建设厅提出如下要求:
(一)对此次检查出的不合格或不符合使用要求的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要立即整改,达到标准要求后方可使用。
(二)起重设备安装企业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不齐全的,应于2007年4月1日之前培训补齐,整改后经复查仍达不到标准规范要求的,省建设厅将依法降低或吊销其安装资质。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安装企业应建立科学规范的设备管理台帐,对使用年限超过10年的起重机械设备要重点监管,经过专门检验检测和技术论证后继续使用。
(四)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单位应依法取得工商部门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两工地起重机械设备的租赁业务,并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告知备案手续;外埠进冀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业务的,应依法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告知备案手续。不允许以个人名义在两工地出租、安装和使用起草机械设备。
(五)委托张家口市建设局约谈张家口市特检所,规范其从业行为,经整改符合从业条件后,方可在全省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从事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工作。
(六)各市应进一步加强对起重机械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教育和技术素质培训,各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安装企业应定期对本单位作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更新知识。
(七)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县起重机械设备管理和使用情况要开展一次专项检查,督导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监管体系。
各市建设局、扩权县市建设局要将此通报转发至本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设备管理站和有关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安装、使用以及检验检测单位,于2007年3月1日前,将本市(扩权县) 起重机械设备安全使用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以书面材料报省建设厅材料装备处。
附件: 1.全省建筑起重设备安全使用监督情况汇总表
2.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单位备案申请表
3.外埠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租赁)企业进冀备案申请表
主题词:起重机械监督检查通报
河北省建设厅办公室 2007年1月16日印发
各县区、开发(管理、工业)区建设局(城建局),起重机械设 备安装(租赁)企业:
现将省建设厅《关于2006年度全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使用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冀建材[2007]021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通报》精神和全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使用情况的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督部门、起重设备安装(租赁)及使用单位要针对《通报》中提出的存在问题,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2月25日前报市安监站。
二、加强起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作业人员须持有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操作证,方可从事起重设备的安拆和使用工作。
三、外埠进冀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业务的企业依法到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填写《外埠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租赁)企业进冀备案申请表》一式三份,经市安监站初审后,到省建设厅备案。租赁企业备案需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管理人员、维修人员上岗证原件及复印件;安拆企业备案需提交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作业人员操作证原件及复印件。不经备案的一律不得从事相关活动。在建设厅备案后,应按[2006]165号、[2006]27号文件要求到市安监站办理相关手续。
四、目前,我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使用管理仍存在不少问题,不容忽视,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管,履行职责,明确责任,确保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持续好转,稳步推进。
附:河北省建设厅《关于2006年度全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使用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二00七年二月五日
主题词:转发 起重机械设备 安全使用 监督检查 通报
唐山市建设局办公室 二00七年二月五日印
打印:耿剑 校对:王天会(共印:60份)
河北省建设厅文件
冀建材[2007] 021号
河北省建设厅
关于2006年度全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
安全使用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各设区市建设局,扩权县(市)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使用管理,防止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事故发生,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省有关开展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专项整治的文件精神以及《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使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冀建材(2006)542号)要求,省建设厅于2006 年11月20日至12月20日,对全省11个设区市、16个扩权县(市)建设局进行了工作调研和检查,对39个施工现场的116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和96家起重机械安装(租赁)单位进行了监督抽查,主要情况如下:
一、主要成绩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贯彻执行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基本建立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登记备案、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安装资质及施工现场管理的监管体系。各市根据工作实际,均明确了起重机械设备管理机构,并设专人负责,分工明确,落实了岗位责任制,各项管理制度逐步健全,工作有序开展。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租赁)单位均加强了自身从业管理,通过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开展业务培训,安装作业人员素质和技能有了进一步提高。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贯彻落实了国家、省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岗位职责明确,工作落实基本到位,保证了起重机械设备安全使用。
二、存在问题
检查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一是个别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重视施工进度轻视设备维护管理,设备带病作业情况严重;二是个别起重机械设备安拆企业重安装轻拆卸,在设备拆除过程中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造成拆卸环节存在事故隐患;三是有的起重机械设备作业人员未经专业培训无证上岗或持无效的操作证上岗;因是一些起重机械设备安装(租赁)单位设备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工作不规范,起重设备管理资料内容及相关人员的签字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五是有的工程监理单位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对起重机械设备安装、顶升、拆卸活动未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理;六是个别起重机械设备检测机构工作不负责任,出具的检验报告不规范,甚至有些报告雷同,不能证明检验结果真实有效;七是个别市存在个人租赁塔机行为。
三、整改要求
为确保全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使用,防止和减少机械设备事故发生,针对这次检查出的问题,省建设厅提出如下要求:
(一)对此次检查出的不合格或不符合使用要求的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要立即整改,达到标准要求后方可使用。
(二)起重设备安装企业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不齐全的,应于2007年4月1日之前培训补齐,整改后经复查仍达不到标准规范要求的,省建设厅将依法降低或吊销其安装资质。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安装企业应建立科学规范的设备管理台帐,对使用年限超过10年的起重机械设备要重点监管,经过专门检验检测和技术论证后继续使用。
(四)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单位应依法取得工商部门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两工地起重机械设备的租赁业务,并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告知备案手续;外埠进冀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业务的,应依法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告知备案手续。不允许以个人名义在两工地出租、安装和使用起草机械设备。
(五)委托张家口市建设局约谈张家口市特检所,规范其从业行为,经整改符合从业条件后,方可在全省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从事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工作。
(六)各市应进一步加强对起重机械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教育和技术素质培训,各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安装企业应定期对本单位作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更新知识。
(七)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县起重机械设备管理和使用情况要开展一次专项检查,督导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监管体系。
各市建设局、扩权县市建设局要将此通报转发至本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设备管理站和有关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安装、使用以及检验检测单位,于2007年3月1日前,将本市(扩权县) 起重机械设备安全使用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以书面材料报省建设厅材料装备处。
附件: 1.全省建筑起重设备安全使用监督情况汇总表
2.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单位备案申请表
3.外埠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租赁)企业进冀备案申请表
二00七年一月十六日
主题词:起重机械监督检查通报
河北省建设厅办公室 2007年1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