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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1年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29 10:45:50   |   来源:  |   阅读数:32
发文部门:省住建厅 发文文号: 发文时间:2011年06月22日
按照国家和省安委会的统一部署,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全省范筑施工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通知)) (冀建安(2011) 210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时间

2011年6月20日-6月28日"

二、检查内容

执法检查的主要内容为;

( 一)施工企业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失效未办理延期手续,仍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二)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

(三)施工现场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

(四)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或无证上岗的;

(五)对施工现场发现的安全隐患逾期未整改到位或拒不整改的。

三、检查分组

此次检查由省安监办和省监察办联合组织,对保定、廊坊、张家口、承德、唐山、秦皇岛等6个市进行执法检查, 共分3个组,每组5人。每组由组长、建筑安全技术专家3 人、监察办1人组成。

四、检查方式和方法

(一)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防护、文明施工情况进行检查。施工现场采取台帐抽查和上路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每个设区市抽查施工现场数量不少于6←8个。

(二)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事故隐患,要责令各责任主体制定相应措施进行整3并认真进行复查,彻底消除事故隐患。对于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未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措施存在重大隐患,建筑起重机械、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深基坑等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以及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土岗;安全投入严重不足的,将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收回安全生产考核证书、罚款、停止执业资格等行政手段从快、从严、从重处罚。

(三)对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给予暂扣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安全生产各方责任主体实施最高限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注册执业人员停止执业1年以下,收回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安全考核证书;重新考核的处罚和处理时检查组将进行及时行政处罚和处理。

(四)发现应吊销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注册执业人员职业资格、应对安全生产各方责任主体实施3万元以上罚款等其他违法行为时,执法人员要现场取证,移交省监察办,报经厅领导批准后查处。

(五〉检查组要按照要求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复查,对未按时进行整改完毕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五、有关要求

(一)检查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认真检查p每个设区市受到行政处罚和处理的施工现场不少于3个,处罚金额不少于10万元。

(二)检查人员要严格执行廉政勤政要求,不得接受被检查单位的宴请,不准接受任何礼品和纪念品,不给企业增加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