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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租赁行业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29 01:48:02 | 来源: | 阅读数:28
发文部门:省安监办 发文文号:冀建安办〔2013〕1号 发文时间:2013年02月18日
各设区市安监站(办)、华北石油安监站: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租赁市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租赁行业行为,减少或杜绝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按照住建部要求并结合实际,决定在河北省内对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租赁企业实施行业确认和信用评价机制。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组织到位
各市安监站(办)要对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租赁企业实行行业确认和信用评价机制给予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此举对减少起重机械事故频发的重要意义,是当前建筑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市要派专门科室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对租赁企业做到宣贯到位、组织到位。请各单位摸清本市区域内有营业执照的所有租赁企业的详细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法人姓名、电话、通信地址等)并汇总(见附表1),于2013年4月底前报至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安监办),电子邮箱:ajb3208@163.com。
二、行业确认和信用评价的范围
(一)所称建筑施工机械设备,是指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移动式起重机)、混凝土机械、桩工机械、土石方机械、掘进机械等机械设备和模板、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高处作业吊篮、脚手架钢管、扣件等施工机具。
(二)实行行业确认和信用评价的企业,包括专门从事建筑施工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租赁的企业以及对社会开展建筑施工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租赁活动的企业。
(三)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从取得“行业确认证书”的租赁企业中承租建筑机械设备、模架机具。
三、租赁企业的行业确认条件
(一)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租赁企业
1、具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注册资金或经营资金100万元及其以上;
2、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3、可供租赁的机械设备原值不得少于100万元并不少于10台(套),或者总功率不低于400千瓦,起重机械必须在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并取得《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
4、具有满足租赁及其服务要求的机械设备维修保养、存放基地和必要的维修检测设备,基地面积一般不小于1500平方米;
5、经过行业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的技术与管理人员不少于6人,专业技术维修工人不少于10人,其中至少应有本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1名、维修电工2名、专业焊工2名,专业技术人员中应明确1名技术负责人,负责机械维修的技术指导、验收工作,参与起重机械安装的验收工作;
6、机械操作人员必须经过行业培训并持有培训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7、其它应当满足开展租赁经营活动的条件。
(二)施工摸架机具租赁企业
1、具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注册资金100万元及其以上;
2、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3、经营场地1000平方米以上,具有必要的维修设备及机具;
4、拥有100万元以上可供租赁的模板、脚手架钢管、扣件;
5、经过行业培训,取得资格证的管理与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工人不少于10人;
6、拥有必备的检测验收仪器;
7、其它应当满足开展租赁经营活动的条件。
(三)租赁企业申请行业确认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租赁企业
(1)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租赁企业行业确认申请表(附表2);
(2)年检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企业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
(3)维修与操作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和行业培训合格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4)企业基本情况和企业管理制度及安全生产保障体系:①企业基本情况;②组织机构;③各管理和技术人员岗位职责;④管理与技术人员名单及职称证件和行业培训合格证的原件和复印件;⑤管理文件,包括机械设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机械设备使用、检测和维修管理制度、机械设备保养作业范围及租赁合同文本等。
(5)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①机械设备台账;②机械设备原始资料;③机械设备备案资料;④机械设备历次安装验收和使用登记资料;⑤机械设备维修保养、运行故障和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6)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台账;
(7)基地平面图和土地使用证明;
(8)市级安全监督或设备管理部门出具的对企业设备管理的评价意见。
2、施工摸架机具租赁企业
(1)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租赁企业行业确认申请表(附表2);
(2)年检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3)具有检测资格的机构出具的模板、脚手架等产品检测报告;
(4)租赁模架基本情况,资产总量、出厂合格证、生产许可证、批次检验报告;
(5)企业基本情况、管理人员和工人持证情况、管理制度、租赁合同等。
四、企业申请行业确认的程序
(一)河北省内行业确认:各市安监站(办)要对申请租赁企业的材料进行初验,合格后加盖公章报省安监办,由省安监办对上报资料进行审核,合格后派出专家组对租赁企业进行实地考核。具体工作委托河北省建筑业协会安全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全专业委会)实施。对同意予以确认的企业,颁发河北省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租赁企业行业确认书。未取得行业确认书的租赁企业不得进行建筑施工机械设备备案和登记。
(二)出省行业确认:在取得河北省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租赁企业行业确认书的基础上,安全专业委员会负责受理出省企业的申报材料,安全专业委员会办理出省证明上报中国建筑业协会机械管理与租赁分会审核,颁发国家行业确认书。
(三)外省进冀开展租赁的企业必须持有中国建筑业协会租赁分会颁发的行业确认书到省安监办办理备案手续。
(四)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租赁企业行业确认书有效期为两年。企业应当于期满前一个月内向省安监办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经批准后,行业确认书继续有效。
(五)取得行业确认书的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租赁企业应做到以下几点:
1、应当建立机械设备技术管理档案。出租的机械设备的技术性能、安全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要求,达到河北省《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完好技术标准》要求。
2、不得出租下列机械设备和机具:
(1)未取得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制造许可证的产品(不含没有实行制造许可证的产品);
(2)技术性能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
(3)安全装置不齐全的;
(4)大修后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达不到国家技术标准要求的;
(5)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健康的;
(6)属于国家或者本省明令淘汰或者报废的。
五、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租赁企业的信用评价
(一)省安监办委托安全专业委员会,定期组织对租赁企业的服务质量、社会信用进行行业评价,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
信用等级实行星级制,共分为五级,以五星级为最高级别。具体评价的指标体系和标准另行制定。
(二)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租赁企业信用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1、租赁方评价
(1)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2)用于租赁的机械设备完好情况;
(3)机械设备故障排除、维护保养、定期检查情况;
(4)租赁合同签订、履约及诚信情况;
(5)机械设备安全使用情况;
(6)行业自律公约执行情况。
2、使用方评价
(1)租赁企业服务质量满意度;
(2)合同履约情况;
(3)与租赁方生产安全管理配合情况。
3、社会评价
(1)租赁双方投诉及处理情况;
(2)出租和使用施工机械的环保、节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落实情况;
(3)有无不正当竞争等其他情况。
(三)省安监办会负责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确认的动态管理。
1、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2、受理投诉,并核实情况;
3、对违规企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出租兼安装起重设备和附着升降脚手架的企业必须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专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劳务分包企业资质证书。相关作业人员必须取得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起重设备装拆与使用人员合格证》。
(五)承租企业不得违章指挥。如因违章指挥造成的重大事故,承租方必须承担事故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并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六)租赁双方要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权利。并严格履行合同的各项约定。严禁擅自抬高或降低台班租赁费用,对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恶性竞争,经查处,按照行业自律公约进行严肃处理,撤回行业确认证书,并在相关网站上公布。
(七)对经行业确认的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租赁企业因管理不善造成机械设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收回行业确认书,并予以公告。
(八)本通知于2013年3月1日起实施,如有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各市站(办)及时与省安监办联系。
联系人:王红彬;联系电话:0311—87905761。
附表1: 1、租赁企业汇总表;
2、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租赁企业行业确认申请表;
3、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租赁企业概况表;
4、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租赁企业自有建筑施工机械;
5、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租赁企业全员人员名单;
6、建筑施工机械维修检测设备明细表;
关于加强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租赁行业管理的通知
冀建安办〔2013〕1号
各设区市安监站(办)、华北石油安监站: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租赁市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租赁行业行为,减少或杜绝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按照住建部要求并结合实际,决定在河北省内对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租赁企业实施行业确认和信用评价机制。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组织到位
各市安监站(办)要对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租赁企业实行行业确认和信用评价机制给予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此举对减少起重机械事故频发的重要意义,是当前建筑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市要派专门科室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对租赁企业做到宣贯到位、组织到位。请各单位摸清本市区域内有营业执照的所有租赁企业的详细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法人姓名、电话、通信地址等)并汇总(见附表1),于2013年4月底前报至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安监办),电子邮箱:ajb3208@163.com。
二、行业确认和信用评价的范围
(一)所称建筑施工机械设备,是指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移动式起重机)、混凝土机械、桩工机械、土石方机械、掘进机械等机械设备和模板、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高处作业吊篮、脚手架钢管、扣件等施工机具。
(二)实行行业确认和信用评价的企业,包括专门从事建筑施工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租赁的企业以及对社会开展建筑施工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租赁活动的企业。
(三)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从取得“行业确认证书”的租赁企业中承租建筑机械设备、模架机具。
三、租赁企业的行业确认条件
(一)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租赁企业
1、具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注册资金或经营资金100万元及其以上;
2、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3、可供租赁的机械设备原值不得少于100万元并不少于10台(套),或者总功率不低于400千瓦,起重机械必须在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并取得《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
4、具有满足租赁及其服务要求的机械设备维修保养、存放基地和必要的维修检测设备,基地面积一般不小于1500平方米;
5、经过行业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的技术与管理人员不少于6人,专业技术维修工人不少于10人,其中至少应有本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1名、维修电工2名、专业焊工2名,专业技术人员中应明确1名技术负责人,负责机械维修的技术指导、验收工作,参与起重机械安装的验收工作;
6、机械操作人员必须经过行业培训并持有培训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7、其它应当满足开展租赁经营活动的条件。
(二)施工摸架机具租赁企业
1、具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注册资金100万元及其以上;
2、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3、经营场地1000平方米以上,具有必要的维修设备及机具;
4、拥有100万元以上可供租赁的模板、脚手架钢管、扣件;
5、经过行业培训,取得资格证的管理与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工人不少于10人;
6、拥有必备的检测验收仪器;
7、其它应当满足开展租赁经营活动的条件。
(三)租赁企业申请行业确认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租赁企业
(1)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租赁企业行业确认申请表(附表2);
(2)年检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企业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
(3)维修与操作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和行业培训合格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4)企业基本情况和企业管理制度及安全生产保障体系:①企业基本情况;②组织机构;③各管理和技术人员岗位职责;④管理与技术人员名单及职称证件和行业培训合格证的原件和复印件;⑤管理文件,包括机械设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机械设备使用、检测和维修管理制度、机械设备保养作业范围及租赁合同文本等。
(5)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①机械设备台账;②机械设备原始资料;③机械设备备案资料;④机械设备历次安装验收和使用登记资料;⑤机械设备维修保养、运行故障和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6)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台账;
(7)基地平面图和土地使用证明;
(8)市级安全监督或设备管理部门出具的对企业设备管理的评价意见。
2、施工摸架机具租赁企业
(1)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租赁企业行业确认申请表(附表2);
(2)年检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3)具有检测资格的机构出具的模板、脚手架等产品检测报告;
(4)租赁模架基本情况,资产总量、出厂合格证、生产许可证、批次检验报告;
(5)企业基本情况、管理人员和工人持证情况、管理制度、租赁合同等。
四、企业申请行业确认的程序
(一)河北省内行业确认:各市安监站(办)要对申请租赁企业的材料进行初验,合格后加盖公章报省安监办,由省安监办对上报资料进行审核,合格后派出专家组对租赁企业进行实地考核。具体工作委托河北省建筑业协会安全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全专业委会)实施。对同意予以确认的企业,颁发河北省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租赁企业行业确认书。未取得行业确认书的租赁企业不得进行建筑施工机械设备备案和登记。
(二)出省行业确认:在取得河北省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租赁企业行业确认书的基础上,安全专业委员会负责受理出省企业的申报材料,安全专业委员会办理出省证明上报中国建筑业协会机械管理与租赁分会审核,颁发国家行业确认书。
(三)外省进冀开展租赁的企业必须持有中国建筑业协会租赁分会颁发的行业确认书到省安监办办理备案手续。
(四)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租赁企业行业确认书有效期为两年。企业应当于期满前一个月内向省安监办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经批准后,行业确认书继续有效。
(五)取得行业确认书的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租赁企业应做到以下几点:
1、应当建立机械设备技术管理档案。出租的机械设备的技术性能、安全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要求,达到河北省《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完好技术标准》要求。
2、不得出租下列机械设备和机具:
(1)未取得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制造许可证的产品(不含没有实行制造许可证的产品);
(2)技术性能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
(3)安全装置不齐全的;
(4)大修后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达不到国家技术标准要求的;
(5)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健康的;
(6)属于国家或者本省明令淘汰或者报废的。
五、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租赁企业的信用评价
(一)省安监办委托安全专业委员会,定期组织对租赁企业的服务质量、社会信用进行行业评价,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
信用等级实行星级制,共分为五级,以五星级为最高级别。具体评价的指标体系和标准另行制定。
(二)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租赁企业信用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1、租赁方评价
(1)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2)用于租赁的机械设备完好情况;
(3)机械设备故障排除、维护保养、定期检查情况;
(4)租赁合同签订、履约及诚信情况;
(5)机械设备安全使用情况;
(6)行业自律公约执行情况。
2、使用方评价
(1)租赁企业服务质量满意度;
(2)合同履约情况;
(3)与租赁方生产安全管理配合情况。
3、社会评价
(1)租赁双方投诉及处理情况;
(2)出租和使用施工机械的环保、节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落实情况;
(3)有无不正当竞争等其他情况。
(三)省安监办会负责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确认的动态管理。
1、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2、受理投诉,并核实情况;
3、对违规企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出租兼安装起重设备和附着升降脚手架的企业必须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专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劳务分包企业资质证书。相关作业人员必须取得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起重设备装拆与使用人员合格证》。
(五)承租企业不得违章指挥。如因违章指挥造成的重大事故,承租方必须承担事故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并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六)租赁双方要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权利。并严格履行合同的各项约定。严禁擅自抬高或降低台班租赁费用,对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恶性竞争,经查处,按照行业自律公约进行严肃处理,撤回行业确认证书,并在相关网站上公布。
(七)对经行业确认的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租赁企业因管理不善造成机械设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收回行业确认书,并予以公告。
(八)本通知于2013年3月1日起实施,如有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各市站(办)及时与省安监办联系。
联系人:王红彬;联系电话:0311—87905761。
附表1: 1、租赁企业汇总表;
2、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租赁企业行业确认申请表;
3、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租赁企业概况表;
4、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租赁企业自有建筑施工机械;
5、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租赁企业全员人员名单;
6、建筑施工机械维修检测设备明细表;
7、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租赁企业考核确认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