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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危险性较大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审查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29 09:33:44 | 来源: | 阅读数:27
发文部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文号:冀建法[2009]144号 发文时间:2009年04月01日
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公用)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市、保定市园林局,各扩权 县(市)建设管理部门:
《河北省危险性较大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审查专家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2月6日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予印发,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危险 安全论证 专家 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09年3月19日印发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性较大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审查专家(以下简称安全论证审查专家)管理,规范论证审查行为,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质[2004]213号)和《河北省危险性较大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冀建法[2007]209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危险性较大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审查专家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建设工程是指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安全论证审查专家 的监督管理,其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委托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办公室。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 论证审查专家的监督管理,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
第四条全省安全论证审查专家共同组成河北省危险性较 大建设工程安全论证审查专家网,供全省范围内危险性较大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时使用。
第五条 安全论证审查专家的专业类别包括房屋建筑设计与施工、地下工程设计与施工、工程勘察、工程监督检测、工程测量、工程监理、建筑设备安装、特种工程设计与施工。
第六条 安全论证审查专家申报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执业人员资格。
(二)具有三项以上主导完成本专业大、中型工程的经历。
(三)负责施工的工程,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四)熟悉工程建设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与规范,具有丰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或论证的实践经验的人员。
(五)遵守职业道德,品行端正。
(六)身体健康,年龄在70岁以下,能够承担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方案论证工作。
第七条安全论证审查专家资格申报程序:
(一)申报人填写《河北省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审查专家资格申报表》,经所在单位同意,报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二)初审合格者由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审定,审定合格者颁发《河北省危险性较大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审查专家聘书》,入选省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审查专家库。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建设工程安全论证审查专家库人员名单。
第八条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的专家数量及专业构成,以能够满足当地危险性较大工程论证需要为宜。
第九条 安全论证审查专家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并对所提出的论证审查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安全论证审查专家在危险性较大工程的论证审查工作中应当履行如下义务:
(一)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二)对论证审查工作有关的情况承担保密责任。
(三)依照有关规定或论证办法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安全论证审查专家在危险性较大工程的论证审查工作中享有如下权利:
(一)按照有关法规及技术标准、规范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提出由参加论证审查的安全生产专家签字的论证审查书面报告。
(二)对施工单位制定的专家论证审查方案提出质疑或者发表意见。
(三)持聘书可到被论证审查的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勘察、咨询、查阅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安全论证审查专家实行聘任制,每次聘期为三年。
第十三条 安全论证审查专家续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安全论证审查专家填写《河北省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审查专家资格申报表》,报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专家履行工作等情况签署意见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定,合格者重新颁发《河北省危险性较大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方案论证审查专家聘书》。
第十四条安全论证审查专家实行动态管理。
(一)安全论证审查专家在申报资格或在论证审查工作中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定,或者弄虚作假,衔私舞弊的,取消其安全论证审查专家资格。
(二)加强对安全论证审查专家的日常考评,建立安全论证审查专家信用档案和不良行为记录。在一年内发生两次不良记录的,取消其一年安全论证审查工作资格。累计三次以上者不得再从事安全论证审查工作。
(三)安全论证审查专家违反国家有关廉洁白律规定,收受施工单位的财物或好处;或者安全论证审查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开、公正原则,对危险性较大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审查活动造成实质影响的;取消其安全论证审查专家资格。
(四)在论证审查过程中,不依法按照有关规范标准进行论证,或在其参与论证范围内仍发生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取消其安全论证审查专家资格。
(五)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履行安全论证审查职责的,取消其安全论证审查专家资格。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执行。
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公用)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市、保定市园林局,各扩权 县(市)建设管理部门:
《河北省危险性较大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审查专家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2月6日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予印发,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二00九年三月十八日
主题词:危险 安全论证 专家 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09年3月19日印发
河北省危险性较大建设工程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审查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性较大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审查专家(以下简称安全论证审查专家)管理,规范论证审查行为,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质[2004]213号)和《河北省危险性较大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冀建法[2007]209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危险性较大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审查专家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建设工程是指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安全论证审查专家 的监督管理,其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委托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办公室。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 论证审查专家的监督管理,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
第四条全省安全论证审查专家共同组成河北省危险性较 大建设工程安全论证审查专家网,供全省范围内危险性较大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时使用。
第五条 安全论证审查专家的专业类别包括房屋建筑设计与施工、地下工程设计与施工、工程勘察、工程监督检测、工程测量、工程监理、建筑设备安装、特种工程设计与施工。
第六条 安全论证审查专家申报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执业人员资格。
(二)具有三项以上主导完成本专业大、中型工程的经历。
(三)负责施工的工程,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四)熟悉工程建设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与规范,具有丰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或论证的实践经验的人员。
(五)遵守职业道德,品行端正。
(六)身体健康,年龄在70岁以下,能够承担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方案论证工作。
第七条安全论证审查专家资格申报程序:
(一)申报人填写《河北省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审查专家资格申报表》,经所在单位同意,报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二)初审合格者由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审定,审定合格者颁发《河北省危险性较大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审查专家聘书》,入选省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审查专家库。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建设工程安全论证审查专家库人员名单。
第八条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的专家数量及专业构成,以能够满足当地危险性较大工程论证需要为宜。
第九条 安全论证审查专家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并对所提出的论证审查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安全论证审查专家在危险性较大工程的论证审查工作中应当履行如下义务:
(一)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二)对论证审查工作有关的情况承担保密责任。
(三)依照有关规定或论证办法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安全论证审查专家在危险性较大工程的论证审查工作中享有如下权利:
(一)按照有关法规及技术标准、规范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提出由参加论证审查的安全生产专家签字的论证审查书面报告。
(二)对施工单位制定的专家论证审查方案提出质疑或者发表意见。
(三)持聘书可到被论证审查的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勘察、咨询、查阅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安全论证审查专家实行聘任制,每次聘期为三年。
第十三条 安全论证审查专家续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安全论证审查专家填写《河北省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审查专家资格申报表》,报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专家履行工作等情况签署意见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定,合格者重新颁发《河北省危险性较大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方案论证审查专家聘书》。
第十四条安全论证审查专家实行动态管理。
(一)安全论证审查专家在申报资格或在论证审查工作中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定,或者弄虚作假,衔私舞弊的,取消其安全论证审查专家资格。
(二)加强对安全论证审查专家的日常考评,建立安全论证审查专家信用档案和不良行为记录。在一年内发生两次不良记录的,取消其一年安全论证审查工作资格。累计三次以上者不得再从事安全论证审查工作。
(三)安全论证审查专家违反国家有关廉洁白律规定,收受施工单位的财物或好处;或者安全论证审查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开、公正原则,对危险性较大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审查活动造成实质影响的;取消其安全论证审查专家资格。
(四)在论证审查过程中,不依法按照有关规范标准进行论证,或在其参与论证范围内仍发生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取消其安全论证审查专家资格。
(五)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履行安全论证审查职责的,取消其安全论证审查专家资格。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