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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5年省安全文明工地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29 04:03:56 | 来源: | 阅读数:38
发文部门: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发文文号:冀建安办〔2015〕2号 发文时间:2015年03月12日
各设区市、定州、辛集市安监站(办、处),华北石油安监站:
2015年河北省安全文明工地的监管工作,依据《河北省安全文明工地评审标准》(冀建安[2013]19号)的要求组织实施,为不断提高安全文明工地创建水平,加强安全文明工地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申报标准,严肃申报工作程序
(一)省安全文明工地应自工程开工开始申报,经审核合格后列入全省创建计划。市安全监督机构接到施工企业申请后,应依据《河北省安全文明工地评审标准》严格考核管理,符合条件的建立监督管理档案,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批准列入全省安全文明工地创建计划。省安全文明工地创建计划每年公布两次。
(二)严格落实省安全文明工地的申报条件。申报省安全文明工地的施工现场,实行施工作业区刷卡上岗、持卡考勤的“一卡通”制度,设置车辆冲洗装置,安全教育台,施工样板示范区等“一票否决”制度。未达到以上条件之一和未在施工中体现绿色施工内容等不具备安全文明工地基本创建条件和要求的,不得申报省安全文明工地。
(三)省安全文明工地施行企业申报、逐级考核的管理制度。安全文明工地申报材料应手续齐全,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意见签署明确、印章完整,现场评定报告符合标准。要杜绝出现对申报项目把关不严、不符合申报条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不达标、未严格履行审核职能的现象。
二、严格标准规范,加强现场监管工作
(四)各市安监机构负责省安全文明工地的日常监管工作。要对列入创建计划工程项目,严格按照《河北省安全文明工地评审标准》的要求实施监督管理,根据施工进度组织现场考核。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规范标准,对施工现场未设置公示牌、宣传栏、班前教育台和技能操作、施工作业示范展示区,未设有安全培训、文化活动场所,未建立扬尘管理责任制,主要道路硬化不达标、裸露场地、临时堆土未采取覆盖和洒水降尘措施等扬尘控制措施的,实施行政处罚和通报处理,取消文明工地资格。
(五)要对列入全省创建计划的安全文明工地,坚持月检查季评定的监管制度,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落实情况每月进行一次检查,每季度进行一次考评,并将检查结果和检查图片记录到监督档案。工程竣工后,将考评情况、工程竣工资料和推荐申报名单一并报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三、严格评审制度,做好绿色施工的推动工作
(六)列入全省安全文明工地创建计划的工程项目,在施工期间出现通报批评、停工整改、发生安全事故等施工安全不达标问题的,坚决取消评审资格,保证安全文明工地的创建质量。
(七)大力推动绿色施工在本地区的实施,鼓励施工企业落实绿色施工标准。按照省住建厅《关于推动我省建筑工程绿色施工的意见》(冀建安〔2014〕12号)要求,做好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创建工作。
2015年3月2日